(越共電子報)經過四年多輪票選,越南下龍 灣正式成為了世界新七大自然奇觀。 這一喜訊是越南時間11 月12 日早晨在世界新七大自然奇觀網站上正式刊登的。
根據票選結果, 除越南下龍灣之外, 其他6 處自然奇觀包括南美的亞馬孫熱帶雨林、阿根廷伊瓜蘇爆布群、韓國濟州島、印尼科莫多國家公園、菲律賓公主港地下河和南非桌山。
上述只是初步結果且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最終結果將於2012 年年初在瑞士公佈。
成為世界新七大自然奇觀, 越南下龍灣有機會贏得國際友人的關注並可吸引更多的國內外遊客前來觀光旅遊。 越南下龍灣以其地質、地貌和審美價值曾兩次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承認為世界自然遺產。下龍灣擁有120 公里長的海岸線、面積1500平方公里,不同形狀大大小小島嶼2000 個。下龍灣島嶼上的山洞規模不一、形狀各異、色彩豐富,頗受遊客的喜愛。此外,下龍灣還是當地居民居住的地方, 這裡的海產資源十分豐富。
越南賦稅諮詢協會建議政府修訂企業營稅法施行細則,其中應更明確規定企業申報所得稅時不准列入之具體支出項目

標題:越南賦稅諮詢協會建議政府修訂企業營稅法施行細則,其中應更明確規定企業申報所得稅時不准列入之具體支出項目
類別 : A06(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Email : commerce@hcm.fpt.vn
日期:2011年11月11日(越南投資報2011.11.11日);
文號 : 678
商情本文 :
越南國會已於2008年6月3日通過企業營所稅法新版,越南政府嗣於同年11月12日發布第124/2008/ND-CP號公告企業營所稅法之施行細則,其中規定於認定應課企業營稅的所得中,有11項企業不得扣除的支出項目(不合格的支出費用),剩餘的其他支出項目,若有涉及生產經營活動,且具備合格的發票及單據者,均准企業列入為生產經營支出費用的項下,惟越南財政部亦於2008年發布第130/2008/TT-BTC號公告規定前列第124/2008/ND-CP號公告執行辦法中,增列共31項企業不得扣除的支出項目,嗣後該部又於本(2011)年初發布第18/2011/TT-BTC號公告,再增列認定應課企業營所稅所得中不准扣除的另10支出項目清單,造成廠商執行時產生諸多困擾。
據越南賦稅諮詢協會阮主席氏菊(Nguyen Thi Cuc,參與擬定企業營所稅法的政府成員之一)表示,前列越南財政部第18/2011/TT-BTC號公告中規範企業得准及不准扣除的支出項目並不明確、有失公平且使業者難以掌握,例如該(18/2011/TT-BTC號)公告規定:
一、 對於成員公司支付予國家經濟集團的管理費用,於認定應課成員公司營所稅時,准予扣除,惟對其他經濟型態的企業,若為其上級公司支出前列相關費用時(若有),則不得扣除,此舉業對各種經濟型態不同的企業,造成不公平的經營環境。
二、 為協助企業提升勞工生活水準,越南財政部已允許業者於申報應課業營所稅時,對提供勞工膳食的固定資產(例如班制勞工用膳餐廳、更衣室或醫療室等)的折舊,可列入企業生產的成本,惟該部並未明確規定餐廳中裝置器材,例如空調、電扇及廚房器具等有否允許業者折舊,造成業者及財務機關執行無所適從。
三、 對於企業給付外籍勞工的住宿等費用,於僱用外籍勞工勞動合上若有詳列企業代勞工支付房屋及其子女學費的規定者,則該項支付獲准企業於認定其應課營所稅時予以扣除,若雇主不代勞工支付前列費用而將其合併列入為勞工薪資,則該等費用視為企業不合理的支出項目,不得扣除。為此越南財政部宜修訂該(18/2011/TT-BTC號)公告,對於勞工支付的房租及子女學費,若能出示合格的單據時,即可允許企進將其列入為生產經營的費用,並於申報企業營所稅時扣除。
鑒於上述規範不明確,阮會長建議越南總理於公告企業營稅法施行細則中,應更明確不准企業扣除支出具體項目,對於為生產經營提供服務而具備合格發票單據的其他支出項目,應視為企業的合理支出費用。
越南政府為加強管理咖啡豆出口,擬規定廠商出口咖啡豆的條件

標題:越南政府為加強管理咖啡豆出口,擬規定廠商出口咖啡豆的條件
類別 : A06(經貿法令政策)
資料來源: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Email : commerce@hcm.fpt.vn
日期:2011年11月11日(越南經濟時報電子報及相關媒體2011.11.10報導);
文號 :677
商情本文 :
據越南咖啡暨可可協會(Vicofa)潘秘書長友第(Phan Huu De)表示,越南全國共有150家從事咖啡豆出口的廠商,由於出口咖啡豆的廠商家數過多,致使發生爭買爭賣咖啡原料的不良現象,影響越南咖啡出口品質及市場信用。為此,越南工商部己擬定有關出口咖啡豆的經營條件規定草案,其中對於從事出口咖啡豆的廠商(含投資種植、加工及出口咖啡豆的外資企業),應符合下列規定的條件:
一、 具有連續2 年出口咖啡而每年至少出口5,000公噸咖啡豆紀錄者;
二、 至少擁有從事咖啡加工的生產單位,其中應具備符合食品衛生安全規範的倉庫,且每年至少加工5,000公噸咖啡豆者。
前列規定草案已獲得越南農業部及大型咖啡企業認同,惟卻遭到小型咖啡的企業反對,主因係大部份小型咖啡企業甚難滿足規定條件所致。據Vicofa告稱,一旦前列草案獲得實施時,估計越南全國僅有40家可從事咖啡出口的企業。
又據越南咖啡出口業者看法,越南政府先前曾規定禁止外資企業直接向咖啡農採購咖啡原料,惟前列草案卻對外商開放出口咖啡經營權,以外商擁有先進的加工科技及符合前列規定條件並不困難的情況下投入經營出口咖啡豆,將對越南國內咖啡企業營運造成衝擊,若政府欲遏止咖啡爭買爭賣加啡原料的貿弊端,不應實施該行政式的管理模式,另該規定草案亦將形式越南咖啡出現市場獨占的不良現象,屆時咖啡出口商將壟斷市場,以低價蒐購咖啡出口,造成咖啡農之損害。
越南本(2011)年9個月共出口99萬4,000公噸咖啡,金額為22億美元,分別較去年同期出口數量及金額成長8.9%及66.5%,預計本年將出口120萬公噸咖啡,可為國家賺取26億美元的外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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