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物資市場與價格》雜誌近日報導,越政府總理日前已簽發決定,對9類重要商品和服務應按一般交易方式和條件訂立合同。這九類商品和服務包括:生活用電供應、生活潔淨水供應、付費電視、固定電話用戶、後繳費移動電話用戶、上互聯網、航空客運、鐵路客運和購買住房以及由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提供的服務。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定生效之日起90日內,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按一般交易方式和條件訂立合同。
越南政府公告外國非壽險保險公司在越南申設分支機構的規定

標題:越南政府公告外國非壽險保險公司在越南申設分支機構的規定
類別 : A06 (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越南政府網站2012.2.1
編輯單位: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E mail : commerce@hcm.fpt.vn
編輯日期:2012年2月1日
文號 : 051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已於去(2011)年12月28日發布第123/2011/ND-CP號公告,規定保險經營法修案若干條文施行細則,及修訂政府2007年年3月27日第45/2007/ND-CP號公告保險經營法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年2月15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第123/2011/ND-CP號公告共3章47條,其中:
一、 外國非壽險保險公司在越南申設分支機構的規定:在越南設立之外國非壽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係轄屬於外國非壽險公司的單位,並不具越南法律地位,且獲得其外國非壽險公司予以保障,及負起越南分支機構之一切義務和承諾的責任。
(一)外國非壽險保險公司在越南設立分支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的條件:
1.外國非壽險保險公司設立總辦公處所之其本國,應屬於與越南有簽署國際貿易公約的國家,且其中業達成有關外國非壽險保險公司於越南設立分支機構的協議者;
2.截至向越南遞件申設分支機構時,已於有設立總辦公處所的其本國合法從事非壽險保險業務經營至少為10年者;
3.截至向越南遞件申設分支機構時之公司的前年財務年度之總資產,至少相當20億美元者;
4.截至向越南遞件申設分支機構時之公司前連續3年經營獲利者;
5.截至向越南遞件申設分支機構時,公司於其設立總辦公處所的其本國的前連續3年期內,有違反保險經營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而情況非嚴重者;
6.獲得於設立總辦公處所之其本國的管理權責機關,允許在越南從事獲准經營保險業務範圍內的保險項目,及對其在越南分支機構撥發資金並無設限,且確保對外國非壽險保險公司所有活動業務確保進行監督者;
7.於設立總辦公處所之其本國的管理權責機關,業與越南財政部簽署有關其在越南設立分支機構活動進行監督及管理協議者;
8.外國非壽險保險公司具備有關其越南分支機構之一切義務及承諾的切結文件,且具備其越南分支機構的主管(經理),為分支機構活動的法定負責人之授權書;
9.依據本公告第10條規定具備分支機構之設立申請的文件。
(二)外國非壽險保險公司設立的越南分支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的條件:
1.獲得其母公司撥發資金,不得低於2,00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0,828越盾加減1%);
2.具備符合越南法令規定之組織活動準則;
3.分支機構營運的資金,應為合法來源的資金;不得使用融資或任何形式之委託投資資金;
4.分支機構營運之組織活動,應符合第45/2007/ND-CP號公告第10條規範。
5.分支機構主管具備第45/2007/ND-CP號公告第13條規定的專業及管理能力。
6.具備符合越南財政部規定之基礎設施工程及資訊科技系統的條件。
(註:我商可在越南政府www.chinhphu.vn網站載第123/2011/ND-CP號公告全文規定,以進一步瞭解有關在越南設立保險分支機構提交文件類別及申請程序等資訊)
二、保險公司之轉型:
(一)保險聯營公司及保險仲介聯營公司之轉型:保險經營法第59條第4項規定的保險聯營公司及保險仲介聯營公司,得轉型成為2名成員以上型態的責任有限公司。
(二)全外資保險公司及保險仲介公司之轉型:保險經營法第59條第5項規定的全外資保險公司及保險仲介公司,得轉型成為1名成員型態責任有限公司。
(三)當前列第(一)及(二)項規定公司轉型時,可依據企業法及財政部規定辦理,且得繼承其轉型前之合法的權限及利益,以及負起有關已受理投保人士及其他義務的責任。
(四)倘前列第(一)及(二)項規定公司不予轉型時,可依據經財政部核發之執照繼續營運,且維持公司之名稱、戳章、賬戶及稅號。
三、申設保險責任有限公司及保險仲介責任有限公司的越南組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屬於從事金融及保險領域營運的企業;
(二)公司總資產額至少相當2兆盾(適用於立1名成員型態的責任有限公司)、或至少相當1兆5,000億越盾(適用於設立2名成員型態以上的責任有限公司)。本項規定不適用於設立保險仲介的責任有限公司。
(三)截至遞件申請設立公司時前連續3年經營獲利者。
(四)符合經營保險法第63條、第45/2007/ND-CP號公告第6及7條,以及財政部相關規定者。
四、從事健康保險活動的公司法定資金:3,000億越盾.
五、從事再保險活動公司的法定資金:
(一)從事非壽險,或健康再保險,或非壽險兼健康再保險業務活動的企業,其法定資金訂定為4,000億越盾。
(二)從事壽險再保險,或壽險兼健康再保險業務活動者,其法定資金為7,000億越盾。
(三)從事非壽險兼壽險及健康再保險者,其法定資金為1兆1,000億越盾。
另前列第123/2011/ND-CP號公告亦規定保險公司(含外資)提供跨國保險業務之規定條件、方式及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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