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越南政府頒佈決定 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規定


越南政府頒佈決定 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規定

http://www.cdnews.com.tw 2012-02-09 12:21:21
沈子涵/整理

Vietnam News報導,越南政府所頒佈之第122/2011/ND-CP號決定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修正案,將自本(2012)年3月起生效實施。依新規定,下列收入自本年3月起亦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包括:(1)向銀行、信用機構存款所取得之利息、向其他企業提供貸款或出售外匯所獲取之收入;(2)投資在其他合資企業之資金轉讓(含全部或部分)所取得之收入;(3)礦物開採權移轉所產生之收入。 

惟亦有若干項目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包括:(1)從事貨品生產、經營及勞務等項目之企業,其所僱用之30%員工為殘疾人士、HIV/AIDS患者或毒癮勒戒恢復者,員工人數至少在20人以上且其營業項目非為金融或不動產業;(2)經營對少數民族、殘疾人士、毒癮者、HIV/AIDS患者等所提供培訓課程事業。 
【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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