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 星期二

與外資合作 越人公司糾紛多

與外資合作 越人公司糾紛多 【17:10】

〔中央社〕越南部份民眾法律知識不足,對合作夥伴也不甚了解,只顧眼前利益,就和外國投資者合作,以個人身份為外國企業或個人在越南開設公司,到頭來落得自找苦吃。

「青年報」報導,這種現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在平陽省(Binh Duong)。部份民眾被外國投資者提出的條件和高額利潤所吸引,願意以個人身份為外國老闆在越南籌設公司、開工廠,甚至為公司貸款。

報導指出,實際上,許多投資者拿到貸款後就鬧失蹤,或是公司破產,投資者落跑,而這些越南人頭戶就要承擔所有債務和責任。

平陽省1名經理表示,他與2名中國大陸人合作,當公司面臨破產危機,他們就跑回大陸,一切債務都由他1個人負擔。

平陽省某造紙工廠經理表示,2年前她和2名台灣人合作設立公司。利潤分享,她拿60%,2名台灣人拿40%。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台灣投資者建議,由她向銀行貸款,擴大工廠生產,由2名台灣人負責銷售。

她說,第1年經營順利,第2年訂單卻突然減少,顧客一直欠債,付款緩慢。她非常擔心,但由於語言不通,所以一切都要依靠台灣投資人處理。當公司面臨困難時,2名台灣人回到台灣,發給她一份電子郵件,通知結束合約。當時,公司還有1億越南盾(約5000美元)的銀行貸款,顧客的債務1億多越南盾也無法要回。

她表示,因為她和2名台灣人在互相信任的基礎上只做口頭合同,所以現在也毫無依據,無法提起訴訟。

平陽省投資計畫署的一名官員表示,這種現象在平陽省較為普遍。地方領導曾經為企業解決債務,支出上億越南盾,付給勞工薪水。

一名專家指出,部份民眾由於法律知識不足,不懂經營活動,只顧眼前利益,想法單純,所以容易吃虧上當。

平陽省投資計畫署副署長黎越勇(Le Viet Dung)表示,與外國企業相較,國內企業和民眾辦理籌設公司的手續較為簡單輕鬆,而且受到政府優惠,因此,不少外國投資者利用越南公民名義開設公司。

他勸告,越南民眾多數都不瞭解外國投資者的情況,所以個人名義為外國投資者開設公司是冒險行為。

一名台商則表示,越南政府對於外商限制嚴格,不僅限制營業項目,對於國外資金使用上也有諸多規定,而且審查極為費時,所以一些外國人不得不用越南人名義申請設立公司。

這名台商表示,這些合作雖然都是走在法律邊緣,但是合作者之間仍有合同作為依據,他強調:「凡事總有代價,而且彼此都有風險,合作是要同享利潤,風險來時,也要大家一起扛。」

越南工業與商貿處法制委員會委員長陳有熒(TranHuu Huynh)律師表示,以個人名義開公司也可以列為間接逃稅、不合法投資的違反法律行為。越南法律對於這項違反法律行為規定詳細,開設者不僅要承擔財政責任,負責債務還款,而且根據實際情況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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