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律師聯合會反對中國侵犯越南對東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和裁判權 | ||||||||||||||||||||||||||||||||||||||||||||||||||
17:47 | 13/06/2011 | ||||||||||||||||||||||||||||||||||||||||||||||||||
據越南外交部發言人的正式通知和越南官方的信息: 2011年5月26日, 3艘中國海監船剪斷了正在越南大陸架北緯12度48.25分、東經111度26.48分的範圍內,距福安省大領角(計算越南領海寬度的基礎線)以東116海裡,距中國海南島海岸340海裡的海域進行地震勘查的越南油氣協會會員——越南油氣集團(Petrovietnam)平明二號船的探測電纜。 2011年5月31日,綏和市(Tuy Hoa)漁民的4艘漁船正在越南大陸架北緯8度56分、東經112度45分的海域內捕魚時被3艘中國海軍軍艦向水中開槍,威脅及迫使越南漁民停止正常捕撈作業。 2011年6月9日上午6時,由越南油氣集團租用的Viking II號船正在越南大陸架北緯6度47.5分、東經109度17.5分的海域進行地震考察採集活動時,中國62226號漁船在中國311號和303號漁政船的掩護下故意闖過Viking II 號船的勘探電纜。 根據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中國於2002年與東盟簽署的《東海各方行為宣言》(DOC),中國的上述行為嚴重違犯了越南對東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和裁判權,使東海緊張局勢繼續加劇。 越南律師聯合會的宣言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一、中國上述行為嚴重違犯了國際法律的基本原則,即在國際關係中不威脅使用或使用武力來破壞任何一個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中國的上述行為也嚴重侵犯了越南對東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和裁判權,越南這一主權權和裁判權符合於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76條、第77條和第301條中的規定。 中國上述行為也同時違背了中國於2002年與東盟簽署的《東海各方行為宣言》(DOC)的第1點和第4點。 二、越南律師聯合會極力反對中國侵犯越南對東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和裁判權的行為,同時要求中國不再採取威脅使用或使用武力的方式再讓東海局勢進一步惡化,中國的行為應與聯合國成員、尤其是聯合國安理會成員和亞太地區及世界上的大國的作用相一致。 三、越南律師聯合會要求中國應在越中兩國之間的戰略高度和悠久關係的基礎上,立即停止及不再發生侵犯越南在東海上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行為;並賠償中國海監船對越南油氣集團和越南漁民所造成的損失。 四、越南律師聯合會一貫尊重並希望越中兩國人民和律師機構之間的傳統友好合作關係能在互相尊重各方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精神上繼續得到鞏固,通過和平方式一起解決兩國的分歧,防止和打擊破壞兩國和平友誼關係的行為。 五、越南律師聯合會建議東盟各成員國的國家律師機構、亞太法律協會 (LAWASIA)以及中國法律協會共同發揚維護正義、國際法律的精神,尊重世界各國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世界和平安全,共同建設一個民主公正和文明的世界。 六、越南律師聯合會將通過各國際法律論壇為越南國家和人民的法律鬥爭事業做出貢獻,旨在維護越南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乃至越南在東海上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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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6月14日越南新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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